父母意外过世,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清偿债务时保留必要份额吗?

   2024-06-13 来源:湖南高院、山东高法158
核心提示:张三去世后遗留债务,其妻和儿子放弃继承但实际管理遗产。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为其未成年小儿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作为生活保障,剩余遗产再清偿债务。

当父或母一方意外去世,家中积有不少外债,但其子女仍未成年时,是先清偿债务还是先继承遗产?


这种情况下,能否为尚不能养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日,张三和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度借款合同》,银行向张三提供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25万元,借款额度存续三年,期限自2020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


2022年12月21日,张三因病过世。截至2023年7月5日,张三欠银行贷款本金14万元,利息4000余元。



张三的遗产包括登记在他和妻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及婚后购买的一辆轿车,张三对该房屋和轿车享有50%的份额。


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的妻子和两个儿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张三的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审理中,张三妻子及两个儿子均表示已书面放弃继承张三遗产,张三妻子主张对张三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是,虽然张三妻子及两个儿子出具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但张三遗产中的房产和车辆由妻子和未成年的小儿子实际占有、使用、控制。作为张三遗产不可分割的权利人,即便放弃继承,张三妻子及小儿子也应当认定为张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负有以所管理的张三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小儿子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且其母收入不稳定。法院综合考虑张三的负债金额、遗产价值、张三妻子的收入及实际生活需要,认为应为其小儿子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在张三的遗产范围内,优先为其小儿子留存自张三死亡至小儿子成年期间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用,总计12余万元,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



案例来源:湖南高院、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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