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有很多个办公地点,这些地点可能会散布城市各个角落,甚至有些大公司的职场会分布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各个区域。
那么,如果单位强行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能不能拒绝?如果拒绝被开除,能不能要求经济赔偿?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10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工作地点位于A市。此后张三一直在A市为该公司工作。
2021年10月1日,该公司与张三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合同中第三条约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全国(乙方公出及长、短期出差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出差(中国境内或境外),或参加甲方指定的培训(中国境内或境外)”。第五条约定:“甲方可以因经营需要根据乙方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适当调整乙方工作地点、部门或岗位,乙方劳动报酬将根据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该调整属于甲方用工自主权范畴,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拒绝服从的,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2023年7月18日,该公司通过微信向张三发送了一份《工作支援通知函》,函中要求张三7月19日起到B市支援工作。接到通知函后,张三就所谓支援工作中涉及到的交通补贴、餐宿、出差补贴、工资等问题向公司提出了异议,但公司没有给出答复,只强制要求张三次日前往B市履职。
后张三并未前往B市,继续在A市原工作地点工作。7月24日,公司以张三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总计120,000元(张三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5200元)。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裁决该公司支付张三赔偿金109,200元(5200元/月×10.5个月×200%,即2n)。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不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决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三的工作地点为“全国”,但该约定范围过于宽泛,应视为双方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而张三自2013年入职该公司后,一直在A市工作,应视为双方对于工作地点已达成合意,即约定工作地点实际为A市。
自2013年至2023年,张三在A市工作十年有余,熟悉工作环境、客户资源较为稳定。张三在接到工作支援通知函后,及时就履职涉及到的交通补贴、餐宿、出差补贴、工资等问题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未做答复并强制履职,该公司行使的用工自主权缺乏合理性。
此外,涉案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相关的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无证据表明该制度已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其以张三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涉案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三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裁决该公司向张三支付赔偿金109,200元。
当然,这个案例并非代表用人单位不能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当今社会经济形势飞速变化,用人单位有权在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调整或者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享有用工自主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应当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公司有权调整我们的工作地点,但调整必须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不得强制,不得损害我们作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案例来源:寿光法院、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