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大家肯定都刷到过“尚雯婕败诉法考生”“法考生以一己之力战胜尚雯婕/四大律师”这种类似标题的微博或者文章,如果带入这位“法考生”,就有那种张无忌光明顶大战六大门派还赢了的爽感。
但是这个律师职业耽误咱们看爽文,我们看到标题都会本能地问出来:什么案子?诉讼请求是啥?法院认为部分是怎么写的?
其实,这个案情还是比较简单的,就是这位“法考生”在尚雯婕的社交媒体下面留言了几句话,具体是什么我们也就不重复了,反正就是有些负面的评价,然后尚雯婕就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将这位法考生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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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案子的案由是名誉权纠纷,那么尚雯婕需要证明的事情是法考生的行为让她名誉受损,这个留言和受损这件事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如果她诉讼请求里主张赔偿则还需要证明她因为名誉权受损导致自己存在经济损失。
但是我们根据法院的判决来看,静安区法院一开始就并没有认定尚雯婕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第一个理由是,法考生的评论没有主语,就是说虽然这个法考生跑到了尚雯婕的账号底下发布了一些不好的评论,但是这个评论它没有主语,说白了法院的意思就是“你、尚雯婕拿着这个东西来找我告状,结果上面说的都不一定是你啊”;
其次法院抛出的论点是:尚雯婕作为公众人物负有容忍义务,法考生评论的这句话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综上所述,法院就并没有认定尚雯婕的名誉权遭到了损害,自然而然就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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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人物对于公众评价的容忍义务”的这个观点其实并不罕见,无论之前吴某凡诉“秦岭二月”(也就是陈永朋)名誉权纠纷还是林心如诉狗仔的判例中法院均提到过这个观点,不过这么一说我好像想起来吴先生名誉权纠纷的案子他应该是赢了,那现在都这样了陈永朋是不是能申请重审了,可以关注一下。
说回容忍义务,它存在的依据是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公众的言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需要忍受其人格权利的必要的限缩。但这种容忍义务,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对意见表达的容忍),那反过来说是不是我们普通人就没有这种容忍义务了呢?
还真是的,咱们就是不挣这份钱就不能遭这份罪,但凡哪天你发现有人在朋友圈里编故事讲你坏话,这个坏话还没分组,他朋友圈里1800个好友都能看到,你还因为这个坏话被人指指点点甚至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咱们完全没有一点容忍义务,绝对可以直接起诉。
从我们查询来看,2022年以来公布的案例中大概有200余宗涉及到名誉权纠纷的案子,其中胜诉的比例大概是56%,维权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难,也完全不是名人专属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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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尚雯婕的案子,虽然说法院并没有判决法考败诉,但是我们是不是真的要用法律的底线要求自己的行为呢,这个当然也是个人选择,我们也并不是想批判谁,只是希望大家都能够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民法典会保护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