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沟通平台之一,在很多法律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也愈发频繁。
但同时,法院对于微信证据也有着具体要求,如何利用微信来固定证据?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更易被采信?今天以几个小案例为引,来跟大家聊聊微信证据那些事儿。
案例一
张三和李四是多年微信好友,二人之间曾有业务往来。
2019年,张三给李四发微信,表示自己现在能提供车铣刨磨床业务,了解到李四公司有需求,希望能合作。基于之前的合作基础,出于信任,李四很快和张三确定了合作意向。此后,张三与李四公司业务往来均通过李四及其他员工的微信进行,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也均通过微信发给张三,双方未签订合同。
张三表示,自己按照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李四公司没有支付加工费,总计欠货款8万余元,由于对方迟迟不打款,张三将李四及其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均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成册提交,但双方的聊天记录却有很大出入。法院发现张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多处语音未转文字,既不完整,也有删减。
经对比查证,双方真实的对话被还原。在合作期间,双方的聊天记录未提及加工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被告李四表示,收到第一批配件后发现张三提供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公司要求,因此支付完该笔货款后就明确表示不再合作,而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张三故意将李四公司发送的“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信息删除,且在明知被告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张三主张的8万元欠款没有有效证据可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保证所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完整,和案件相关的聊天记录应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自行删减、回避不利内容。
案例二
王五经营暖水瓶生意多年,与赵一、赵二也保持了10多年的合作关系。由于关系不错,王五和赵氏兄弟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合作意向均在微信中完成。基于多年信任,有时对方不能及时付清货款,王五也不做催促,只定期核对账目。
后由于赵氏兄弟公司长期拖欠货款,王五索要无果,只能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08万元,并提交了欠条和聊天记录。
王五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详细记录了自2016年至2022年以来各个阶段总欠款金额数目、计算方式、各个时间节点双方对账过程和结果。此外,王五还提交了多份转账凭证、欠款单等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交易模式相对固定,双方通过微信或电话确定业务需求,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对账,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转账凭证、欠款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王五的诉求予以支持。
像案例中这类长期合作,双方钱货往来频繁变动的情况,如无合同记录,那么彼此在沟通时一定要注意逻辑连贯、定期交流和核对,尤其是涉及账目的时候,不妨多说几句,保证对方有明确答复。
案例三
小帅多次向小美借钱,并时不时地偿还一部分。在中途核对借款数额时,小美给小帅发了一份借款明细,小帅在忙碌之中随便回了个“ok”的表情,表示自己已经收到。
后小帅发现小美发来的借款明细有些错误,通过通话方式向小美指出明细中包含自己已经偿还的部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小美将小帅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借款明细偿还全部借款。
庭审当中,小帅表示,当时回复的“ok”表情代表自己已收到,并非认可借款明细内容,同时小帅还提供了核对借款时的电话录音记录。
最终,法院对小美的诉求不予支持。
微信表情能否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在实践中,有时一个表情确实能作为证据,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结合具体情况、上下文等还原客观事实,微信表情通常只作为辅助证据。
因此,在涉及欠款等较为严肃正式的事项时,首先大家要尽量用文字明确表示,避免使用表情包导致歧义;其次,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也记得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例如交易凭证、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使各项材料相互支撑、真实有效。
本文提及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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