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案例中,儿子去世后,老人和儿媳共同生活,老人去世后,儿媳以尽到了赡养义务要求分割遗产,这样的诉求法院会不会支持?
大家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张三育有三个儿子。其中,小儿子于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小张;二儿子于2019年去世,二儿子去世后,老人一直和二儿媳生活在同一套院子中,直至2022年老人去世。
老人张三去世后,孙子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二儿媳表示,自二儿子去世后自己与张三居住在同一院落,不仅负责照顾张三的起居日常,张三住院时也是自己对其进行护理,甚至还借了5万元给张三看病,她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同样作为继承人分配遗产。
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考量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
是否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
是否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
是否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儿媳在张三去世前确实进行了照顾,张三住院期间也进行了陪护,可以视为对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顾、赡养义务,但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结合本案实际,二儿媳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进行了较多赡养,法院最终裁定二儿媳可以适当酌定分得张三部分遗产。
在案例中提到的民法典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大家可能会有疑惑,通常情况下“外人”不可能比亲生子女承担的赡养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较多”是指和其他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相比较,而非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
这条规定是为了倡导爱老、敬老、养老的社会风气,鼓励更多的人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使更多的老人能够安度幸福的晚年。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