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无常,总有意外发生。如果房客在住酒店的时候不幸猝死,家属能否要求酒店承担责任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张三来到A酒店办理入住。监控显示,办理入住时张三精神状态和健康状态正常。
第二天午间,酒店工作人员看到张三在房间门口呕吐并带有酒味,于是上前询问张三是否需要就医,张三回应不需要。
第三天下午,工作人员发现张三的房间到期,但他却迟迟未办理退房手续,因此前往房间询问是否需续住。经工作人员多次敲门,张三都未回应,于是其用管理员门卡打开了房门。进入房间后,工作人员发现张三躺在床上没有反应,随即报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后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张三已不幸死亡。
张三的家人得知这一噩耗后,认为酒店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三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遂将A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在办理入住时精神与健康状态正常,不存在身体严重不适、不适宜单独入住的情况,且A酒店在发现张三身体不适后有询问是否需要就医,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A酒店规定的退房时间为12点前,而在发现张三未办理退房并上门查看情况的时间点为当天13时50分,存在延误了对张三实施及时救治的可能性,A酒店没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酌定酒店对张三家属承担10%的赔偿责任,总计19万余元。A酒店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风险防控能力应作客观评价,只有当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入住酒店时精神与健康状态均正常,事发前一天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张三身体不适时进行了询问,事发后第一时间采取了报警、拨打120的措施,这些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延迟退房符合酒店行业的惯例,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张三是在房间内猝死,酒店方不可能随时知晓张三在房间内的具体身体状况,结合张三的死亡原因与时间,延迟退房和张三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酒店于13时50分左右询问张三是否需要办理续住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也不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裁决A酒店无需为张三猝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