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障保险中,一般会将疾病种类、对应治疗方式等做很细致的规定。那么,如果选择了不在合同约定内的治疗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张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
2022年10月,张三突发上腹部疼痛,住院检查后,诊断为B型主动脉夹层、高血压病3级、低蛋白血症、双侧胸腔积液、肝囊肿。医院为张三实施了主动脉造影术、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单根导管的冠状动脉造影术、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
张三病愈出院后,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他的治疗方案不属于保险合同重大疾病责任为由,不予赔付。
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张三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有“主动脉手术”,且明确主动脉手术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从释义上看,“治疗主动脉疾病”是目的,而“开胸或开腹切除、置换、修补”是治疗的方法。
张三于2022年住院治疗,距离他2007年投保已间隔15年,当下医疗技术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诸多传统、副作用多的医疗方法被更安全、创伤性小、效率更高的新医疗技术手段所取代。而治疗方案是否需要开胸或开腹由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及当下医疗技术水平所决定。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当患有重大疾病时,确定治疗方案时通常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创伤小、死亡率低的治疗方法,不会为了确保能够兑付保险而选择合同限定的治疗方式。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相应保险金。
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其目的通常是在发生意外或重大疾病时降低风险。当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理赔条件时,以选择的医疗手段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可能会导致病人无法享受先进有效的医疗技术,明显违背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和目的。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