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饮酒文化源远流长,聚餐喝酒也是大家维系友情、放松心情的一大乐事。不过饮酒需量力而行,否则容易发生意外。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一起喝酒聚会,有朋友因此身亡,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起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的一个晚上,张三夫妇宴请朋友钱二、李四、孙五等人。酒足饭饱后,李四提议去KTV继续喝酒唱歌,一行6人离开饭店步行。张三因醉酒,走路摇摇晃晃,突然身体倾斜,与紧随在他身后的李四相撞,致李四倒地不起。孙五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与钱二一同将李四送到医院治疗。10日后,李四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四的亲属因赔偿问题将当晚聚会的剩余5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70%,总计100万余元。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夫妻辩称,当晚的饭局是张三为答谢朋友回请钱二和孙五,未邀请死者李四,李四是作为钱二的朋友加入聚餐。在张三已醉酒情况下,李四主动邀请大家继续唱歌喝酒,张三拒绝后李四在背后进行拉拽,导致摔倒发生,属意外事件。李四对可能存在的摔倒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存在重大过错。而事件中张三妻子未饮酒,也未劝酒,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钱二、孙五辩称,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李四是因外力致伤死亡,而非饮酒致伤,该事件为意外事件。张三请客吃饭及饮酒行为出于好意,聚餐参与人在共同聚餐中无过错,无劝酒行为,对饮酒产生的相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时,二人已尽到同酒桌人的扶助义务,不应对李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剩余一位酒局参与人也辩称李四摔倒死亡系意外,自己未饮酒也未劝酒,在饭局中未实施引发李四产生危险的行为,不负有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四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以及张三饮酒后的状态、判断和控制能力有一定认知。现场监控显示张三酒后身体摇晃无法站稳,有随时倒地风险,但李四未预见该风险,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自身的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张三饮酒后身体倾倒与李四相撞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其余4人作为饭局参与者,在李四倒地后进行了相应的救助,送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已经尽到适当照顾义务,与李四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亲属医疗费等费用的30%,总计约40万元,驳回李四亲属对其余4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审理中,张三辩称其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自己是被李四拉拽后失去平衡倾倒,继而撞到李四,李四身亡纯属意外事件。
二审庭审当庭播放了监控录像,不能认定李四有拉拽张三的行为,同时查明,事发当日中午,张三、钱二、孙五3人有共同饮酒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李四被张三碰到撞地后被送医救治,结合倒地行为和诊断结果,可以推定李四的死亡结果与其和张三碰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张三、钱二、孙五3人于事发当日中午已饮酒,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具有事理识别能力,应当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共同饮酒者共同导致了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剩余聚餐参与者未饮酒也未劝酒,不是安全风险的引起者、制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四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三承担22%的大部分责任;钱二、孙五各承担4%的小部分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中存在强迫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未对醉酒者履行必要的安全护送、照顾义务等,共饮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秉承文明之风,摒弃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适度饮酒、文明饮酒,提高风险意识,珍爱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