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工伤时效能否中断?

   2020-10-12 132
核心提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能否像诉讼时效一样中断呢?

笔者认为申请工伤认定一年的时效,是一种特殊的时效,准确的说,是一种可中止的除斥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综上,申请认定工伤的一年时效从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在一年的期间内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则权利被除斥,因此该一年时效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除斥期间结束,权利人相应的实体权利亦随之消灭。但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而基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最高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一年时效可以中止,期间发生的法定事由所占时间可以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不予计算。因此严格意义上讲申请工伤认定一年的时效是一种可以中止的除斥期间,不能中断。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 不可抗力;

(二)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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