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骗了我那么多钱,明明就是诈骗犯,为什么你们不逮捕他?”
——“你的遭遇我们很理解,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看的是证据,目前从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还无法认定他构成诈骗罪,检察院在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也向公安机关开具了继续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和完善证据。”
这是某地承办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诈骗案时,与被害人的一段对话。
在我们发布的上一篇文章中,也为大家介绍了一起典型的构成正当防卫、不予批捕的案例。
相信很多读者在遇到上述两类案例时,对“不予批捕”这个概念会有疑惑,譬如:
当家属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怎样积极争取不予批捕?不予批捕是否代表无罪?
作为受害方,看到对方未被批准逮捕,是否代表他会逍遥法外?
今天,就为大家来详细解释一下“不予批捕”的概念以及常见情况。
什么是“不予批捕”?
简单来说,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刑拘后,会向当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之内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何理解“不予批捕”?
理解“不予批捕”的情况前,可以先来看看满足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逮捕条件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逮捕必要性要件:社会危险性
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则应当予以逮捕,如果有一个要件不满足,就属于“非必要逮捕”的情况。
与逮捕的三个要件相对应,不予逮捕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也分三种:
绝对不捕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捕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证据不足的不捕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尽管都是不予批捕,但原因不同会影响案件的下一步处理。绝对不捕的情况,由于缺乏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一般就不会再继续侦查,结果往往为撤案;证据不足的不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会出具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最后,回答一开始大家的疑惑。不予批捕并不代表纵容犯罪,也不代表嫌疑人会继续逍遥法外。逮捕仅仅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逮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互相串供、伪造、毁灭证据,从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或不逮捕决定的时候,一方面要打击犯罪,同时也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下,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则免于起诉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家属、朋友被刑事拘留,一定不要慌张,建议积极咨询专业律师,分析相关证据材料,抓住批准逮捕环节的机会,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即便有犯罪事实,且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可以积极论证没有社会危险性,争取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