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四川发生的一起女童遭小区内大型犬袭击撕咬的事件引发众多网友关注。事情发生后,由此而引发的养犬管理、主人责任界定等相关讨论的热度也居高不下。
今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聊一聊宠物伤人后,主人是否要担责,以及会被判定何种责任。
案例一
张三是一名个体经营户,2016年5月,他将自己养的5条罗威纳犬、2条金毛犬及朋友养的2条罗威纳犬散放在自己公司所在的苗圃内,所有犬只均可自由行动。李四带着自己的侄子小李进入该苗圃活动,张三看见后未告知其饲养的犬种危险性,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之后小李被其中的2条罗威纳犬咬伤至重伤二级。
事后,张三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张三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导致犬只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被告人小胡饲养了两只大型烈性犬,分别取名为“雄霸”和“豹子”。2016年12月,受害人A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碧桂园大门内被这两只狗咬伤头部和小腿,花费医疗费用8000余元,小胡仅赔偿2500元;2017年7月,受害人B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被这两只狗咬伤多处,送医治疗后总计花费2万余元,小胡仅赔偿500元;2017年8月,小胡骑着摩托车带着未带绳套的“雄霸”和“豹子”前往住所附近湘江河里洗澡,在回家一条小路上,两只狗将骑电车经过的受害人C咬至重伤二级,总计花费医疗费30万元。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人小胡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胡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且有咬伤多名被害人的事实,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仍不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又咬伤被害人至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小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小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小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宠物犬伤人,责任如何判定主要看两点,一是主人是否对宠物依法合理看管、约束;二是宠物的伤人行为出于什么原因。
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动物具有天生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危险性负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原则上只要饲养的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宠物主,应自觉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在享受小动物们带来温暖的同时,文明饲养、外出栓绳,爱护宠物是权利,文明养宠是义务。
同时也提醒广大的群众,“毛孩子”虽可爱,但也要提高警惕,谨慎接触陌生宠物,做好自我保护。如遇到他人宠物妨碍自己的正常生活、亦或是被咬伤的情况,请积极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