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是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但是对于其在合同中地位以及必要性一直有待商榷,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有效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合同有效期,合同将一直有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一直存在,一直约束着合同当事人,失去了合同基于约定和合意的本质。相反,也有人认为,合同有效期完全没有必要,如果约定了合同有效期限,将对合同的整体内容产生影响,甚至和合同其他条款相冲突。
一、合同有效期的定义
合同有效期是指合同从生效到失效的一个时期,合同从某个时间节点开始生效,到某个时间节点失效。合同生效之前,合同未开始生效,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合同失效之后,合同已失去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也没有约束力。若想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效果,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
二、合同有效期的常见约定方式
1.从生效日期到失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2.一个固定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xx年。”
3.生效日期明确,失效日期不明确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均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无争议纠纷时失效。”
4.一方或双方有权随时解除
“本合同自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生效日起长期有效,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xx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三、合同有效期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以下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相关条款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有效期并不在本条款列出的合同一般条款之中,本条款中的履行期限并不等同于合同有效期,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期限,一个合同中可以存在多个履行期限,但合同有效期只有一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合同生效日期节点分为两种,一是合同依法成立,此处的“依法”一般情况下为承诺生效,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生效;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如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则该合同仅签字或仅盖章均不会产生合同生效的结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在法院审理阶段,若诉讼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合同中若能明确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这三个要素的,法院一般认为该合同成立。故上述情形中合同必备条款为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并不包括合同有效期限。
综合以上法律条款,笔者认为合同有效期条款不属于法院审理阶段的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但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合意的本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有效期进行约定。
四、合同有效期条款的常见问题
1.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完毕
合同实务操作中,并不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可能会存在逾期履行的情况,例如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逾期交付货物;专项服务合同中逾期提交劳动成果等。在逾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已至失效日期,此时未违约方想主张对方履行义务,但合同已失效,未违约方依据合同保护自身权益存在诸多不便之处,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2.合同有效期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存在冲突
合同中关于期限的约定除了合同有效期外,还有履行期限,有的义务的履行可以约定具体履行期限,有的义务的履行无法约定具体履行期限,而且合同中诸多权利义务并非同时开始同时结束。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尽量保证履行期限包含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但是在实务中起草合同时,将该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的履行期限包含于合同有效期内几乎是做不到的,我们在起草合同时无法将合同的履行情况考虑到足够全面。所以合同有效期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很有可能存在冲突。
合同中即使约定了合同有效期限,也经常存在“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的条款,该条款应当与合同有效期限的生效日期相一致。但是实务中合同签订日往往与合同有效期限的生效日期不一致,二者相冲突时,应当以哪一日期为准,并无定论。
五、对合同有效期条款的处理建议
1.一般情况下,笔者建议合同中不约定合同有效期条款,尽量采用履行期限条款和合同生效日期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合同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权利义务简单,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较短,明显不需要合同有效期限的约束;继续性合同中,若权利义务复杂,合同有效期无法覆盖大多数权利义务的履行期限,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不采用合同有效期条款。如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保管合同中约定保管期限,保密合同中约定保密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等。
2.对于继续性合同,若权利义务简单,则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同时对迟延履行的后果进行明确的约定。如年度定点采购合同中,卖方迟延交货两次以上,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约定每次迟延交货卖方支付买方xx元违约金;买方迟延付款两次以上,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约定每次迟延付款买方支付卖方xx元违约金;未能在质量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