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夫妻是共同体,如果在合同中写的是妻子的名字,但却是丈夫代签,合同是否还有效?是否对两个人都有约束力?带大家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租了几间店面开了一家服装店,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她的丈夫张三代为出面,并在合同上签署了李红的名字。服装店经营了一年后,效益不好,李红在没有和房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将其关门停业,也没有把店面及时归还给房东。由于房东催租无果,便将李红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服装店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但李红却辩称,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李红”签名不是她本人签的,她本人也没有授权丈夫张三签署,这份合同对她无效。
法院裁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在民事活动中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双方的名义、对方的名义行事,除非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任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例中,李红和张三是出于共同经营服装店的需求租赁店面,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张三依法享有以妻子李红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而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也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服装店支付欠付租金和相应的滞纳金。
看到这个案例,可能会有读者产生疑问,如果夫妻之间依法享有互相代理的权利,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那万一有一些隐瞒性质的借款等,岂不是有可能会被对方坑害?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之一,其设立的优势是让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中不必事必躬亲,让家事活动能够更加快速高效。注意,这里以及本案中都提到“日常家庭事务”,这个概念能够解决上述读者的担忧,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一是要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包括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运转、家庭成员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如衣食住行、医疗学习等);二是要以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仅仅满足个人生活所需,也就是说,像具有风险的投资、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大额交易、仅出于个人需求的债务等都会被排除在外。
案例来源:上海高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