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没有收养手续的“养子”能分抚恤金吗?

   2023-11-30 来源:山东高法49
核心提示:张三和李红夫妇转为非农业户口前,小李与二人共同生活,之后因客观原因分户;张三为小李操办过婚礼,其住院期间是小李照料,张三去世后,小李也以儿子的身份为其举行了葬礼,双方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当地村委会认可…

今天为大家介绍一起由于抚恤金分割争议引起的案件,首先,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涉及的主要人物。



张三和李红是夫妻。两人共有一子一女,均为收养。由于收养小李的时间比较早,当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案情介绍


2022年,张三生病过世,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张三的直系亲属享有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属于死亡职工亲属共同共有。


由于李红和其养子养女对抚恤金的分割比例存在争议,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李红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张三的一次性抚恤金总计224,504元进行分割。


养女小张辩称,养子小李未和张三建立合法收养关系,也没有和张三实际居住共同生活,因此小李无权参与分配。养子小李辩称,他和张三在1981年12月就形成了收养关系,曾经与张三李红夫妇共同居住生活,而且在张三生病住院期间,一直是他在医院照顾,他有权分配抚恤金。


法院裁决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养法施行之前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而对于在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经法院审理,根据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

  • 张三和李红夫妇转为非农业户口前,小李与二人共同生活,之后因客观原因分户;

  • 张三为小李操办过婚礼,其住院期间是小李照料,张三去世后,小李也以儿子的身份为其举行了葬礼,双方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 当地村委会认可小李是张三的养子。

因此,小李和张三、李红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


抚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但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在本案中,李红、小李、小张分别作为死者张三的配偶、养子、养女,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由于李红与张三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关系最为密切,且年事已高、年老体弱,日常生活需要护理照料,因此对于抚恤金可酌情多分。


最终法院判决总计224,504元的抚恤金,李红分得100,000元,小李和小张各分得622,52元。



这个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小李与张三李红夫妇是否存在收养关系,如认定有收养关系,则小李就有权利参与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


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提醒您:在实际生活中,没有收养手续但形成了“事实收养”的案例并非偶发。即便不具备法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即合法收养手续),当事人如果具备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实际履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亲友、群众或者有关单位认可等要件,就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因此,类似情况下的收养关系纠纷,当事人有权参与抚恤金、遗产等的分配。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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