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儿女买婚房是常事,但如果儿女的婚姻出现变故,走向离婚了,曾经拿出来买婚房的钱还能要回吗?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的儿子小张和妻子小红于2012年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后,张三拿出203万元为小两口购买了婚房。款项由张三打入小张的银行账户,婚房登记在小张和小红夫妻二人名下。
后来,小张和小红因感情不和,进行诉讼离婚。张三得知后,将小张和小红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购房借款203万元。被告小张认可张三的诉求,同意偿还房款,但小红辩称双方没有借贷合意,这一笔房款不能算借款,是张三作为父亲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不予偿还。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结合购房时间、价格、首付款金额、贷款偿还情况、双方对房屋出资方式的陈述等,认定涉案的203万元确为小张和小红的婚后购房款。小红主张此笔款项没有借贷合意,是赠与性质,但无法提交充分证据。张三向小张、小红提供大额资金用于购房,应当认定是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小红共同偿还购房借款20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通俗理解就是,在本案中,小红辩称款项性质为赠与,需要就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注意,今天我们为大家呈现的例子稍显特殊,因为在我国,父母出资购买婚房,赠与的概率是大于借贷的。由于年轻子女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往往会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而出资的目的是改善子女的生活条件,而非在日后索要款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的证据,一般会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