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我们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更多和机动车、四轮车挂钩,那么,骑自行车撞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2年,张三工作完成后,骑一辆山地车外出吃饭。他骑行至某公园路口拐弯时,因没有观察周围车况,与骑人力三轮车的高老太迎面相撞,导致两人均摔倒在地。张三从地上爬起来查看高老太的情况,发现她满脸鲜血、昏迷不醒,张三感到心虚,慌忙骑车逃离了现场。
次日,高老太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张三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张三仿佛人间蒸发,四处寻不到人,案件陷入僵局。时间一晃而过,2023年,当地公安局根据线索,在一餐馆内将张三抓获归案。
对于案件事实,张三后悔不迭,他称:“当时不知道事情有那么严重,我特别害怕,看到老太太没有多大事,我就骑车走了。”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赔偿高老太子女各项费用总计53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交通肇事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犯罪,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嫌疑人具有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与其可能混淆的概念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这个罪名明确了主体须为机动车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