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没了,留下张欠费的信用卡,家人要还吗?

   2024-01-04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36
核心提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身亡后,家人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存在争议。法院认为,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现在大家的物质条件越来越好,信用卡也逐渐成为常见品。如果信用卡的持卡人意外身亡,留下卡内的欠款,家人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吗?


带大家先来看看今天案例的主要人物。


案情介绍


2015年,张三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他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6月,张三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截至2020年,张三拖欠的银行借款本金、应收利息、应收费用总计达到20余万元。


由于张三已经身亡,某银行遂将张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张三妻子王某、儿子小张、母亲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位被告共同偿还张三信用卡欠款本息。


法院裁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对信用卡欠款事实均无异议,焦点主要在于对还款的责任主体存在争议。原告银行认为持卡人张三意外身亡后,继承人应承担所有欠款本息;但三位被告则认为,信用卡欠款是张三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银行要求继承人全部承担信用卡欠款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经调查,发现张三名下有一套房产,已经变更至三位被告名下。最终,法院裁决张三生前所负信用卡欠款本息应由三位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还,即三位被告人应偿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应收利息、应收费用等总计20余万元。



案例来源:江西法院综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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