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产,在婚后架不住媳妇儿的软磨硬泡,给她加了名,但后来又后悔了,还能撤回这一决定不?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2年,张三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记在了张三名下。2015年,张三和李红结婚,婚后住在这套房屋中。李红多次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但张三的父母强烈反对,此事一直没办成,夫妻两个常常为此争吵。
2020年,张三和李红因为一些琐事吵架,李红放话如果房产证上不加自己的名字,那她就要离婚。张三害怕李红是真的想离婚,念及夫妻相伴多年的情份和年幼的女儿,便瞒着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上了李红的名字。夫妻二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
但这并没有缓和夫妻二人的关系。不久李红又和张三发生争吵,气头上又提出了离婚,并带着女儿搬回了娘家,双方之间的矛盾愈发加深。
2021年5月,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李红认为夫妻关系还可以修复,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不符合离婚条件,法院没有支持张三的离婚诉求。
之后,张三和李红仍没有和好如初,张三再一次提起诉讼,不再要求离婚,但要求法院撤销自己对李红房产份额的赠与。
张三认为,李红利用自己想要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以“离婚”作为由头,欺骗自己向其赠与房屋产权,但却没有履行房屋赠与所附的维护婚姻关系的义务,构成欺诈。
李红辩称,张三赠与自己房产份额是真实意思表达,当时并未有附义务的说法,自己也一直努力修复夫妻感情,并没有欺诈行为。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和李红长期因房产是否加名而争吵,加名虽已完成,但因此事暴露出的家庭问题以及对二人关系的不利影响不可能瞬间消弭。而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善需要双方甚至长辈长期的、共同的努力,情感的修复需要时间。张三在第二次起诉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且感情仍有改善的可能。
同时,张三当初赠与房产份额时是出于自愿维护夫妻感情的心理,赠与完成后提出离婚诉讼的也是张三,并无证据证明李红在获得房产份额后决意离婚或故意骗取张三的房产,因此李红未履行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李红不构成对张三的欺诈,对张三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可以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但如果产权变更登记已办理完成,则代表着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
当然,也存在可以撤销的特殊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能够撤销的情形有:
受赠人系以欺诈手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来源:上海高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