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遇到过类似上面的对话。搭乘同事的“顺风车”,亦或是作为朋友好心“捎”上他人,如果路上出了车祸,责任会如何判定?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是某市一林场的职工。一日上班时,他出于好心顺路搭载了包括李四在内的三位同事上班。车辆行驶至一岔路口时发生事故,车辆侧翻进路边的水沟,造成车上多人受伤,其中,李四的伤势最重。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
事后,张三和李四的友谊也“翻车”了。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住院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张三很委屈,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顺路搭载同事,结果却要面临巨额赔偿,不合情理。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三应李四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李四,属于“好意同乘”,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张三在第一时间对李四实施救助,并垫付医疗费用,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同时被告张三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在驾车中存在过错行为,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最终法院酌定减轻张三3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李四所诉的精神损害赔偿,总计应赔偿李四14万余元。
啥是“好意同乘”?
我们注意到,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一个名词——“好意同乘”,这是一个民法术语,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显然,日常生活中搭朋友车、让同事“捎着”自己等场景,都符合“好意同乘”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成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该是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是“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亡,车主来担责,但责任可以减轻。注意,认定“好意同乘”需要满足4个条件:
无偿性:即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事前说好给点油费,或者分摊下高速过路费,这种一般也属于无偿范围。
非法律拘束性:即是一种口头约定,朋友之间约定好了搭个顺风车,不是白纸黑字写好、盖章留档的。
双方合意性:即这件事是双方事前说好的,都同意的,不能是勉强的。
合规驾驶:即不能故意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说是无证驾驶、酒驾这种重大过失。
今天的案例并不是让大家完全拒绝朋友的搭乘要求,而是提醒大家这其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同时,无论我们是坐顺风车的人,还是好心“捎”他人的司机,都要记得系好安全带,平安驾驶,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