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推文中,我们用几张表为大家整理了在婚前、婚后以及父母出资买房各种情形下,房产如何归属。但表格中展示的都是一般情况,今天,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团队再来带我们看看房产归属中的特殊情形。
01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02
房产分割的另六种特殊情况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分割房产时法院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
夫妻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离婚需分割房产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相对于商品房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等显著特征,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而两限房指经政府批准,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