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可谓人生大事,而交房的那一刻大概是购房人梦寐以求的场景。
买期房一般都有1-2年的等待交房时间,那么,如果开发商迟迟未交房,而购房人却一直在还贷,这个时候,能要求解除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吗?
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经过千挑万选,张三与当地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三按揭贷款购房,某置业公司在2017年5月30日前向张三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张三在银行办理了56万元的贷款,银行按照三方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支付给了置业公司。
自2017年4月到2023年8月,张三一直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8万余元。
然而置业公司却迟迟未能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法向张三交房。2023年8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并要求置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置业公司未能如约交房,且逾期6年多,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原告张三无过错,因此张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目的相应地无法实现,因此张三请求解除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的诉求也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置业公司需返还张三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共计28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银行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3万余元亦由被告某置业公司偿还。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严重违约行为。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人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购房款,开发商的主要义务为交付商品房。今天的案例中,张三无过错,而置业公司的逾期交房行为确实导致了张三收房目的落空,因此置业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因此本案中张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由置业公司承担。
案例来源:湖南高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