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约车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出行的常用方式之一,但同时也存在平台管理漏洞、资质不全、意外责任很难归口等诸多问题。当网约车出现意外事故,且双方都没有过错时,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司机要是没钱赔偿,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来赔偿损失吗?
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1年8月,他在开车时突发脑血管疾病,冲上了路口安全道和人行道,与正在骑共享自行车的李四发生碰撞,造成了李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张三处于脑血管疾病发作状态,丧失对右侧肢体控制能力,此次事故无过错;而李四在人行道上正常骑行共享单车,亦无过错,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张三所开的网约车所有人为某科技公司,与张三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经后续医疗鉴定,李四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某科技公司为李四垫付医疗费用28.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为李四垫付医疗费、护理费5万元。
由于涉事双方后续就赔偿金额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李四将网约车司机张三、某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自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01.5万元。
法院裁决
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李四系行人,其在事故中无过错,受到的人身损害均由张三驾驶的机动车碰撞所致,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保险约定的范围内对张三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此外,张三在从事网约车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某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承运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经营者主体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四人民币44.8万元,某科技公司赔偿李四人民币12.8万元。
如今网约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乘客来说,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服务平台是一个整体,平台对司机负有筛选、审查、管理和培训的义务,当造成第三人损失时,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先依法对外承担责任,再依约处理内部责任。
例如在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履行了对李四的赔偿责任后,某科技公司与驾驶人张三可以另行依照内部约定再进行处理。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