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轿车“开门杀”,责任谁来担?

   2024-04-17 来源:天津高法、山东高法69
核心提示:骑车或行走在路上,靠边停靠的车辆突然开门,很容易迎面撞上,导致摔倒受伤,这就是所谓的“开门杀”。当“开门杀”酿成惨剧时,谁来担责?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骑车或行走在路上,靠边停靠的车辆突然开门,很容易迎面撞上,导致摔倒受伤,这就是所谓的“开门杀”。


当“开门杀”酿成惨剧时,谁来担责?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22年2月,张三驾驶汽车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停车,搭乘他汽车的李四打开车辆左后侧车门下车,恰逢骑着摩托车的王五和坐在摩托后座的赵六经过,被车门剐倒。经医院医治、鉴定,骑摩托的王五构成十级伤残,摩托后座的赵六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三未按规定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乘车人李四贸然开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张三、李四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受伤人王五、赵六无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不特定第三人在遭受事故损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只要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李四虽然不是车辆驾驶员,但发生事故时他处于车上,驾驶人张三应对其开车门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而这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张三未按规定停车,张三与李四的过失行为存在客观上的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受伤基于张三的车辆直接造成,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张三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22年5月,小A驾车至目的地路段停车泊位时,因未观察后方道路来车情况,打开车门时,小C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撞上车门,事故造成小C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小C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06mg/100ml。


由于小C伤势较重,在医院住院治疗279天后仍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医疗花费总计37万余元。


当地交通管理大队后认定本次事故中的机动车驾驶员小A负主要责任,小C负次要责任。


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最终认定小A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C承担30%赔偿责任。小A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33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小C家属各项损失69万余元;由小A赔偿小C家属损失2万余元。



开门杀”引起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如果驾驶员不存在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对同乘人已尽到了提醒义务,那么如开门人打开车门造成事故,一般情况下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驾驶人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那么驾驶人和开门人可能承担按份或连带赔偿责任;


如事故受害人同样存在过错,那么如今天的案例二,需要综合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进行责任的划分。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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