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今天的案例中,作为亲生女儿,却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会是什么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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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是一对再婚夫妻,二人结婚将近20年,没有生育子女。张三在第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女儿小张,小张未满两岁时张三和其母亲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三名下有一套房产,他因病去世后,配偶李红作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房产,而张三的女儿小张不同意李红继承全部房产,她认为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由于二人未能协商一致,李红将小张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未满两岁时张三与其母离婚,此后小张和张三没有任何来往,小张没有寻找过张三,亦未对张三进行过赡养。张三患有轻度精神残疾,属于特殊人群,需要人长期照顾,近20年间张三多次精神疾病复发住院,均由李红照顾和陪护,李红对张三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李红的诉讼请求,判决张三的所有遗产全部由李红继承。
注意,在父母离婚,子女跟随一方生活的情形中,对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子女成年后同样有赡养义务。
在今天的案例中,小张知晓自己亲生父亲的存在,但主观上没有尽赡养义务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找、陪伴父亲。即便小张在庭审中声称自己生活困难,但赡养不止体现在经济帮助上,也包括精神陪伴、劳务付出等。
因此,即使是亲生子女,如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也是有可能被剥夺继承权的。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