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买房放到男/女朋友名下,分手后能要回吗?

   2024-02-14 62
核心提示:情侣之间,互送礼物是常事,一起游玩、居住也会发生很多金钱上的往来和混用。那么,分手后,曾经买给对方的物品甚至房子,还能收回吗?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情侣之间,互送礼物是常事,一起游玩、居住也会发生很多金钱上的往来和混用。那么,分手后,曾经买给对方的物品甚至房子,还能收回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是一对情侣。2020年5月,张三与李红商量后达成一致,在张三所在的城市购入一套商品房,首付款、过户费由张三支付,房子登记在了李红名下。


2020年7月,李红从外地来到张三的城市,并搬入这套商品房,与张三一同居住。


2021年5月,二人分手,结束了情侣关系。


张三要求李红返还涉案房屋,李红拒绝。二人无法达成一致,张三将李红告上法院。他认为,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他不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过户费、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买家具的钱,还支付了李红的学费和车贷,如今两人已经分手,无结婚可能,要求法院判决李红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李红则认为张三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不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拒绝返还。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属于大额固定资产,原告张三为房屋出资并将其登记在被告李红名下,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做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同理,学费、车贷等被告系实际受益人,双方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意愿,以上款项被告李红应予以返还。


至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由于双方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均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使用房屋必然会产生费用,考虑到被告李红在恋爱期间从外地辞职,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协助原告张三打理公司事务及照顾起居,法院酌定原告需对上述款项承担50%。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红返还原告张三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



资金借贷暂且不提,像共同花销一般会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双方之间的无偿赠与,例如在情人节发金额为1314元的红包等具有特定意义的款项,会视为情侣之间的爱意表达,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之后,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赠与方要求返还的诉求。



但如果是远超个人收入水平或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尤其是固定资产,往往会被认定以结婚为目的,应当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即失效,如果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根据未能实现结婚目的的原因,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财产的使用情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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