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到来啦,你的年终奖到账了吗?
试问,哪个打工人不想在年尾或是年初领到一笔热乎乎、沉甸甸的年终奖呢?
年终奖究竟是“员工福利”还是法定权利?
如果在年前离职了,还能主张年终奖吗?
公司说今年收益不好,取消年终奖,能维权吗?
今天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问:什么是年终奖?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写明,工资总额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奖金的范围包括: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类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年终奖,性质大概可以分为工资类、考核类、福利类、奖励类:
如果约定了年薪总额,其中一部分平均后按月作为工资支付,剩余部分作为年终奖于次年年初发放,这种是工资类年终奖,如没有明确约定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和不发、少发条件的,则应视为“固定收入”;
如果约定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按照某考核程序考核后确定发放金额,则属于绩效工资;
如果是出于激励、提高员工忠诚度的目的而设立,是福利、奖励性质的年终奖,那么用人单位拥有调整金额、发放或不发的自主权。
问:离职了,还能要求公司给年终奖吗?
当前我国法律对年终奖的性质及发放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劳动者离职后主张在职期间的年终奖的,处理结果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如果年终奖的性质为劳动报酬类,那么劳动者在职期间提供了劳动,离职后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例如被视为“固定收入”一部分的年终奖,即便用人单位举证说员工“绩效不佳”,也应当将相应年终奖支付给离职员工。
但对于奖励性质的年终奖,如果劳动者在发放前离职不再符合用人单位的发放条件,那么对于请求支付年终奖的诉求将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
问:公司说效益不好,取消年终,合理吗?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因此单位是有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金额等自主权的。
但同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应以明文形式记录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与劳动者提前约定好发放规则、发放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同时也应当对不予发放的情形进行明确。
因此,公司可以根据效益情况对年终奖进行调整,但不能排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应符合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上的约定,确保程序合法性。
问:公司应发却不发年终奖,我该如何维权?
首先,作为“打工人”,我们在入职前就应该尽量了解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条款,如果有异议可以先向公司提出。
当公司存在应发而不发年终奖的情况时,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有关年终奖的规章制度等,然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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