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初入职场的新人可能对各类文件的效用还分不太清,offer、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有些不够正规的公司,甚至以员工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为由,不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入职登记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吗?不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张三入职A公司,入职当天他填写了一份《入职员工登记表》,表中包括了张三的个人信息、应聘部门、期望薪资。在表中的部门主管意见栏中,载有张三试用期六个月,工资为4000元/月,并写明转正后交社保,满一年后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A公司的部门主管和实际控制人均在这栏签名。
2022年9月,张三试用期满,他填写并上交了员工转正申请表,A公司部门主管及总经理签名并同意,但此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6月,张三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入职时填写的《入职员工登记表》中,A公司在部门主管意见栏内填写了试用期工资、期限、试用合格后转正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内容,但并未载明张三同意以上内容,不能认定张三和A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该《入职员工登记表》中缺少工作岗位、转正后劳动报酬等内容,不能据此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张三双倍工资3万余元。
入职登记表一定不能充当劳动合同吗?
不是的,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名称,也没有规定其必须有某一种特殊格式。
判断入职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即我们所熟知的offer)等文件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要看这些文件是否有劳动合同要件,即上面所载的内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这些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信息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当我们在入职前后签署的文件包含了以上必要条款时,可以视为已经确定双方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这类文件就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