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丨找对人,办对事,这些刑事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

   2024-02-19 241
核心提示:在遇到困难时,找警察是很有安全感的,但报案后是否立案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些刑事案件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或者有更直接的处理方法。

有一种安全,叫做“有困难,找警察”。

生活中遇到难事,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找警察当然没问题,不过,为了让大家更高效地办事,有一个概念也需要大家来区分:

当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也就是说,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侦查,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或者是有更直接的处理方法呢?今天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团队带大家来看看!

01

贪污贿赂及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02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03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立案侦查。

04

自诉案件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05

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

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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