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当代打工人再熟悉不过的一个场景。#加班#
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及加班工资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支付加班费,或进行调休补休,让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都能获得相应的报酬。
然而,相信你一定有这样的经历:下班了,此前提交的策划突然需要改动;周末在家,突然收到上级通知,需要修改一份文件……
这时就涉及到了“线上办公”、“线上加班”,那么,在家里线上办公,能认定为加班吗?加班费又该如何算呢?
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张三入职A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
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张三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
5月28日,A公司以张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张三加班费。张三认为A公司存在不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
法院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认定为加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三的工作特征,A公司领导向他发出指示后,张三需要在短时间内回复并进行方案设计、工作需求、方案改进等工作,结合张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在下班后线上从事A公司工作,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但仅凭张三提交的微信内容,无法证明其具体的加班时长,结合微信内容、A公司的考勤时间以及张三的工资标准,法院最终酌定A公司应向张三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提醒您:“线上加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单位加班,没有打卡记录和公司的监督,存在居家化、碎片化等特点。而劳动者想要维权,对于如何举证、如何证明加班时长等确实存在困难。
在工作内容方面,想认定为加班需要有“实质劳动”,如果仅是偶发性的一两句简单沟通,一般不认定为加班事实;
在工作时长方面,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如有证据记录单次较长时间开展线上沟通或会议,或一定时间内高频次就某工作内容频繁沟通或线上工作,具有明显周期性或固定性特点的,可以认定为加班。
至于加班费的认定,法院通常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加班费。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北京一中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