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然而,谁也没有办法保证收入一直维持在乐观水平,如果有一方收入减少,能够请求降低抚养费金额吗?
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和妻子李红婚内育有一子小张。2021年6月,李红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由李红抚养小张,根据张三的每月实际收入,他自判决生效之月起需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直至小张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
后张三诉至法院,自称因疫情对交通运输业影响较大,其收入下降,无法承担上述抚养费,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
而李红对此诉求表示不接受,她自述每月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奶粉等生活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随着孩子长大,教育投资、衣食住行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需要张三按照原抚养费数额承担。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已导致他无力支付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再考虑到小张成长生活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对张三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离婚协议约定的,还是法院判决确认的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
不仅如此,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呢?
若因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暂时性严重降低的,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但当降低的一方恢复抚养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