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丨哪些财产不可被“强制执行”?

   2024-03-20 来源:强制执行711
核心提示:在最新文章《强制执行,是怎么“强制”的?》中,我们了解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查控权,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保障基本生活的财产和唯一住房可以被保留。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虽然属于专项资金,但可用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在上一篇文章《强制执行,是怎么“强制”的?》中,我们详细解释了何为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方式及执行措施等(点击文章题目可回顾)。


要知道,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扣押、冻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



那么,有人也会有疑问,如果我是被执行人,难道我一点自己的财产都无法保留吗?如果我是被执行人的家属,真的要面临家庭财产被冻结,甚至被逐出家门的后果吗?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有哪些财产不可被“强制执行”。


 保障基本生活的财产


这里所说的保障基本生活的财产,既包括被执行人自己,也包括其所抚养的家属,主要指:

  • 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 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 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 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 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仍可正常执行:

  • 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知识产权

指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荣誉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例如企业党组织的党费、空难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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