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给朋友当担保人,我会不会有风险?

   2024-03-25 798
核心提示:借钱时给朋友做担保,如果朋友还不了钱,钱会让人来还吗?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带你看看今天的案例。张三找好友李四借钱,借款合同约定由李四做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后张三生意失败,无法及时偿还借款给王五,王五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

借钱,生活中我们常常碰见。有时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能够及时收回,会要求借款人找一个担保人。#担保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朋友借钱时给他做担保,会不会有什么风险?他如果还不上钱,这钱会让我来还吗?


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因生意周转产生了10万元的资金缺口,他找到好友李四借钱,由于李四手上没有那么多资金,便带着张三一起到他的朋友王五处借钱。


王五同意借给张三10万元,但要求必须由李四来做担保。三人达成一致后,便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李四在担保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当时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王五依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转给了张三。


后因为张三生意失败,无法及时将借款偿还给王五,王五屡次催收无果后,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偿还借款10万元,并由李四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三向王五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均可证明事实清楚,张三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王五要求张三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三人约定的借款合同中,未对李四的担保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因此李四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裁决张三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王五借款10万元,李四对张三的10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仅对张三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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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担保责任承担的方式存在巨大差别。


一般保证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借钱是常见现象,当大家遇到需要他人做担保,或是自己做担保人的情形时,记得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认担保形式,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案例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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