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后,发现对方居然早就暗度陈仓,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生了孩子,离婚后火速无缝衔接。
这种情况下,能否再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在2014年结婚,几年后,李红发现张三和另外一名女子小美搞婚外恋,遂提出离婚。2019年7月,张三和李红经协商一致,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基于男方出轨对女方造成的伤害和愧疚,张三给与李红一定金额的补偿。
离婚一年多后,李红偶然发现,在她和张三婚姻存续期间,张三不仅是婚外恋,其实已经和小美同居并育有一女,且在和李红离婚后,张三火速和小美结婚组建了家庭。
李红对此事实感到十分生气,她认为张三的种种过错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巨大打击,严重损害了自身感情和权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裁决
在庭审当中,张三承认他在与李红的婚姻存续期间和案外人小美交往,对于李红提出的其与小美同居并育有一女之事,张三未予否认,也没有按法庭要求对女儿与其本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做出说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申报表等证据中记载的父母亲信息,法院依法采信李红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红之间的离婚协议赔偿,基于李红离婚前仅知晓张三存在婚外恋行为,不代表李红全然接受张三非婚生女一事,亦不代表李红对此事放弃赔偿请求。张三和李红离婚前,隐瞒了非婚生女的情况,直到李红提起诉讼,张三依然拒绝坦诚面对,且他离婚后迅速与小美登记结婚,导致李红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存在明显过错,李红作为无过错方,其诉请张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裁决张三向李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