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些年不断有“韭菜”被割,套牢的有,赔光的也有。
夫妻之间,如果有一方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拿出大额共同财产来炒股,眼见大笔钱财流入风险域,另一方应该怎么做?是否能通过起诉制止这样的行为?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内有一套房产,购入时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约定这套房产李红占三分之二份额,张三占三分之一。后两人将这套房产售出。买房人向张三支付了房款,张三未告知李红房款已到账,且在未经李红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将这笔房款用于炒股,造成了严重亏损。
李红知悉这一情况后,对张三擅自投资炒股的事情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和反对,但由于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她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将婚内所售房屋的房款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分割。
张三辩称,他并未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自己的工资卡在妻子李红手中,但家庭生活开销又都是通过自己的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负债累累,因此张三是想通过投资股票的方式来缓解经济压力,而投资失败是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经营活动。
法院裁决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置房款时应当友好协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三在获取售房款项后,应当与原告李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被告张三在隐瞒获取售房款事实后擅自支配,已侵犯了李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同时,张三在明知李红反对投资性处理的情况下,仍不顾李红的反对意见进行大额炒股,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且该财产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为家庭生活所产生的正常开支范畴,严重侵害了李红作为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此外,针对涉案房屋,李红和张三所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房产份额,是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最后,法院支持李红请求分割婚内售房款的诉求,判决张三向李红支付售房所得90万元。
在今天的案例中,张三在辩称时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投资失败是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经营活动”,他的目的是以此证明炒股亏损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像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这些都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因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张三就售房款进行炒股的行为,更多是基于个人投资偏好,而非日常经验中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支出,且其擅自投资的行为已产生了大额损失,构成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结果,因此法院支持了李红婚内分割财产的诉求。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