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普法|浅析“网络暴力”

   2023-07-06 来源:本站173
核心提示: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我们一方面享受着网络和信息化带来的便捷,另一方面信息化也带给我们一些弊端。一部分人会利用网络的匿名性、隐秘性来对别人进行网暴。恶意诽谤、造谣生事、人肉搜索、网络水军都是网络暴力的常见表现形式。这使得一部分人的权利被侵犯和剥夺,而那些所谓的…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我们一方面享受着网络和信息化带来的便捷,另一方面信息化也带给我们一些弊端。一部分人会利用网络的匿名性、隐秘性来对别人进行网暴。恶意诽谤、造谣生事、人肉搜索、网络水军都是网络暴力的常见表现形式。这使得一部分人的权利被侵犯和剥夺,而那些所谓的“键盘侠”却可以躲在屏幕背后肆意妄为,他们只需要动动手指就能给别人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


现在我们身边遭受网络暴力的人也越来越多,网暴案例也是层出不穷,“例如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粉红头发女生被辱离世”、以及最近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的广州“地铁偷拍乌龙”事件。那么这些网友的行为是否合法?遇到网络暴力我们又该怎么办?下面一法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


所谓网暴,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受害者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


网暴是一种违法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网络暴力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方式。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这是指个体或群体在网络空间中,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方式。法律侵权可以分为名誉侵权、隐私侵权、肖像权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类型。在网络空间中,法律侵权往往受到个体的道德水平、利益诉求、责任意识等,以及网络环境的监管缺失、惩罚不足、司法困难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个体或群体在网络空间中无视或违反法律规范,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或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他人名誉、隐私、肖像、著作等合法权益。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是刑事责任:法律犯罪。这是指个体或群体在网络空间中,故意地违反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方式。法律犯罪可以分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类型。在网络空间中,法律犯罪往往受到个体的道德败坏、利欲熏心、恶性竞争等,以及网络环境的技术漏洞、安全风险、监控困难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个体或群体在网络空间中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欺诈、敲诈、侵入、破坏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网暴行为可能涉及侮辱、诽谤、恐吓等罪名,视情节轻重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我国关于网络暴力法律法规有: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其他法律规定内容: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目前我国正在加大对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创造安全文明的网络空间是所有网民的共同愿望,这就需要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遵纪守法,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网络暴力”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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